前一段时间因一桩桃色新闻,大家又开始纷纷调侃刑法中的“聚众淫乱罪”。那么,什么是聚众淫乱罪?聚众淫乱罪怎么判处?聚众淫乱可以跟卖淫等罪行相提并论吗?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?是否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?接下来,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。

  聚众淫乱罪

  聚众淫乱罪,又名聚众淫乱罪案,没有受害人,参与者全部出于自愿,具体指的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均能构成本罪,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。

  此前,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为首的22人,通过“夫妻交换”、“走错房间”、“南京派对”等QQ群,“公开交流性体验”,参与“性聚会 ”、“换妻游戏”等,从而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后来,这22人都被追究刑事责任,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,获刑3年6个月,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,以“聚众淫乱”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。

  聚众淫乱如何处罚

  法律规定,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被害人同意的犯罪,目前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。聚众淫乱,只要是3人以上参加淫乱行为,不管该行为是否公开进行,为首分子或多次参加者都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。

  其中,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表明,聚众进行的淫乱活动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;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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